关于送达福建拉普卡建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拉普卡建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拉普卡建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6〕4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6〕46号
福建拉普卡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HCXL1W)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3月1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湖滨村鹏程路36号)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福建梦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130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477079.49元,税额合计1622020.51元,价税合计140991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福建梦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130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2477079.49元,税额1622020.51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福建梦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12477079.49元,税额1622020.51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21日